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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各区(县级市)根据当地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来穗务工就业农民义务教育阶段子女人数、学校数量和承载能力等情况,制订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对来穗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区(县级市),应优先解决夫妻同在本市,在本市就业时间较长并纳入就业管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的随迁子女享受公办义务教育。具体条件由各区(县级市)参照国务院、省、市的文件精神,根据本辖区学位等情况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收费与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3)建立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保证公办中小学办学所需教职工和正常经费,要按照公办学校实际在校生数核定教职工编制,并按实际在校生数和定额标准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市财政根据各区(县级市)财力状况,按比例对符合各区规定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予以经费补助。其中,对符合各区(县级市)规定在公办中小学就读的,按市本级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按比例补助;对符合各区(县级市)规定在公办中小学就读,但因学位限制由区(县级市)统筹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的,按借读费标准分比例进行补助。分担比例如下: 萝岗区、南沙区,由市负担20%,区负担80%; 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由市负担40%,区负担60%; 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增城市,由市负担60%,区(县级市)负担40%; 从化市由广州市负担80%,从化市财政负担20%。 对符合各区(县级市)规定在公办中小学就读条件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免杂费和课本费的补助,按照《广州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穗教发〔2006〕18号)和《印发广州市免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7〕32号)的规定执行。 3.加大对以接收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服务和管理力度。 (1)统筹规划和发展民办教育。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流动人口分布特点,合理规划民办学校布局;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相关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时、依法处理违规办学的行为,保障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2)大力提升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采取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措施,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引导民办学校加强改善教育教学设施,优化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指导,把民办学校日常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并通过教研培训、教师援助、结对帮扶等方式扶持民办学校发展。 (3)规范民办教育管理。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的督导评估,教育行政部门把好民办学校的开办审批关,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在收费、学籍、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严格规范民办学校的行为,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二)协同推进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各区(县级市)政府应按照“两个为主”的要求,建立本区域内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保障机制,保障公办中小学具备办学所需教职工和正常经费,协调有关部门为携带适龄子女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提供相关证明。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教育局备案。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具体工作。要结合布局调整,多渠道增加义务教育阶段学位,充分挖掘公办中小学的潜力,提高公办学校接收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比例;依法审批并规范管理以接收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做好免收书杂费学生的审核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做好民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流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接入端口,查询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在我市暂住登记和居住的年限。 公安机关负责协助整顿非法办学,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将公办中小学接收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计入学校在校学生数,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就业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证明。 附件:1.广州市准入职业(工种)目录(略) 2.广州市用人单位招用异地迁转户籍关系技能人员申请表(略) 3.广州市用人单位申办优秀外来工入户须提交的资料(略) 4.来穗务工就业农民申请子女在广州接受义务教育需提供的材料(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