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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矿产行业环保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洛阳市矿产行业环保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遏制矿产资源采选企业无序发展、污染严重的态势,消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矿产行业环保集中整治行动。为确保集中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时间 范围包括萤石及所有金属矿产资源的开采和选矿(包括废渣、尾矿综合利用)企业;时间从2010年2月1日至4月31日。 二、总体目标 督促各县(市、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监管,提高矿产行业环境管理水平,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消除环境污染隐患,遏制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破坏日益严重的势头,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三、工作任务 结合生态类建设项目调查结果,督促各县(市、区)关闭淘汰辖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督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环保要求的企业完善环境审批手续,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督促环境审批手续齐全的企业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应急措施。 四、工作标准 (一)应关闭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停产,2月28日之前依法下达关闭文件,3月底前按标准关闭到位,具体标准为切断生产用水用电,清除生产原料,拆除主要生产设备,注销有关证照。 1.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 2. 无污染治理设施,直排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3. 生产中无生态保护措施,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 4. 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或对其有较大影响的; 5. 已造成周围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的; 6. 因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引起群众多次信访、集访,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7.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 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二)停产补办环保手续企业。在建或已建成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环保要求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产,于2月28日前办理环保审批手续,4月15日前将环评报告提交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逾期不能办理手续的,予以关闭。 (三)环境审批手续齐全的企业。对环保手续完备的,要组织现场技术核查,确无问题的恢复生产;对尚未完成建设的,要督促其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对已完成建设,但存在问题的要实施限期或停产治理,企业整治完成后,按程序办理验收手续。 五、工作步骤 (一)排查阶段(2月1日-2月20日)。各县(市、区)结合生态类项目调查结果,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梳理,并于2月5日前向市政府报送矿产行业环境集中整治工作方案,2月20日前上报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情况汇总表,并提交建议关闭和限期治理的企业名单。 (二)核查阶段(2月21日-3月10日)。市政府抽调人员根据各县(市、区)上报名单到现场进行抽查,对企业的“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相关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维护运行情况、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及内部环境管理情况、污染物排放、生态保护情况及周边环境状况等进行检查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治建议。对各县(市、区)环保局建议关闭和限期治理的企业进行核查,最终确定拟关闭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 (三)整改阶段(3月10日-4月15日)。各县(市、区)按照排查结果,分类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加强督查指导,确保按期整改、关闭拆除到位。 (四)验收阶段(4月16日-4月30日)。组织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整体验收。结果列入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整治工作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的,将对政府环保责任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对该地区实施区域限批。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集中整治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对整治任务进行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