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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认真排查,摸清底数。各县(市、区)要进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和项目进行认真排查,切实摸清底数。调查人员对每个企业、每个尾矿库都要亲自到现场,真正了解项目的地理位置、生产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周边环境敏感点以及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等情况,并认真填写调查登记表,确保上报的企业情况真实客观。 (三)严格执法,整治到位。对排查出存在问题的矿产企业,要严格执法,从严查处,整治到位。 1. 对排查出的违法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要立即下达停建、停产通知; (2)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法建设项目,要组织力量关闭、拆除到位; (3)对符合环保要求,可以补办环评手续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分级审批规定补办环评手续; (4)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的和长期试生产不申请验收的项目,要立即下达停产通知书。对长期试生产不申请验收的项目,要督促企业加紧开展验收工作;对违法试生产项目应督促其限期办理试生产手续。 2. 对位于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或附近的矿产企业停产到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对企业实施关闭;对存在其他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立即责令停产整治或限期关闭。 3. 对环保手续完备的矿产企业污染治理现状进行现场技术核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实施限期或停产治理。 4. 对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认真审核,对无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存在问题的,限期制定或完善应急预案;对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设施、物品的完备性存在问题的,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到位;要求企业定期进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核实演练效果,确保企业环境应急系统正常运转,演练开展情况以视频文件形式报市环保局备案。 5. 对本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应立案查处的,要依法立案查处,限时办结。 6. 对符合挂牌督办和列入违法企业“黑名单”的,要按要求挂牌督办、列入违法企业“黑名单”。 (五)健全档案,如实上报。建立完善本次整治行动涉及企业档案,做到一企一档,资料齐全。 1.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依法关闭的企业,上报企业基本情况、当地政府发出的关闭通知和关闭现场的照片。 2. 对无任何环保手续,但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企业,上报停产通知书、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通知书等文件,手续办理完毕后续报各类审查、审批文件。 3. 对位于敏感区域或存在严重环境风险的企业,应上报企业所在地政府关闭企业的正式文件、企业所在地政府责令企业关闭的通知;企业关闭后,上报关闭核查报告和有关照片。 4. 对企业污染治理现状进行技术核查后,上报经主管领导签字的核查意见和核查人员签名表;对污染治理设施存在问题的,应同时上报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后,应上报试运行批复、验收批复和验收监测报告。 5. 对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查处的,上报查处有关文件及法律文书。 附件:1. 洛阳市矿山开采企业情况登记表(略) 2. 洛阳市矿山开采企业情况汇总表(略) 3. 洛阳市选矿企业情况登记表(略) 4. 洛阳市洛阳市选矿企业情况汇总表(略) 5. 洛阳市尾矿库环境监管情况登记表(略) 6. 洛阳市尾矿库情况汇总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