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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医政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2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发布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的通知

[接上页]

  (三)试点总结阶段(2011年1月-2月)。
  
  综合分析和总结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完善评估条件、评估管理办法和评分标准。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引导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临床医疗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积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通过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提高专科医疗水平和疑难重症救治能力,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医疗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精心组织,实事求是。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宣传动员,充分调动辖区内医疗机构参与的积极性。要加强辖区内各临床专业科室的建设,摸清各专业综合实力在辖区内所处的地位,要指导具备条件的医院开展申报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好申报医院的初评和上报。做好辖区内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将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向卫生部报告。
  
  各医院要按照标准,组织医务管理、护理管理等部门对医院相关科室进行自评,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填报申报书,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省级初评。医院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卫生部评估组完成集中答辩和现场检查,并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三)突出内涵,确保实效。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为契机,对照有关标准,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为目标,主动加强各临床专科的建设和管理,努力改善科室基础条件,建立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医疗技术队伍,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安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和引导,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涵建设,实现临床专科评估与建设的目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附件:1.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申报书
  
  3.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通用部分)
  
  附件1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和管理,促进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提升我国临床医疗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实现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是卫生部根据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代表我国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专科;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三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按照专科优势和水平分为国家I级临床重点专科和国家II级临床重点专科。国家I级临床重点专科在全国范围内突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代表全国最先进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国家II级临床重点专科突出临床技术特色,在重点方向上有所突破。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卫生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估专家库及评估纪律检查小组。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由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卫生部医政司司长担任,委员由卫生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专家及著名医学专家等担任。委员会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负责组建评估专家库,以及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评估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
  
  第十条 进入专业技术专家库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受聘于三级以上医院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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