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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各级水利部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个别地区和单位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扎实、不深入,有的甚至走过场;一些地区和单位确定的排查项目范围偏小,与需要排查的实际数量存在较大差异;有的自查自纠工作严重滞后于工作计划,抽查工作进展缓慢,抽查比例偏低;有的在排查工作中执行标准不严格,发现问题数量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有的上报专项治理工作统计数据不及时,甚至漏报、瞒报;有的执行纪律不严,对整改问题缺乏有效措施和办法;有的在研究制订治本之策方面力度不够。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影响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在下一步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部署,进一步做好水利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水利部门要从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抓紧抓实。各地区、各单位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重要任务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事项亲自督办;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全力抓。要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做到责任、措施、工作、管理、监督"五个到位",确保排查工作的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个落实"。要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收到实效。 二、进一步做好专项治理排查工作 排查问题是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基础,直接关系到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71号)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已确定的排查项目进行再梳理、再核实,重新核查本地区排查项目清单。对于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和《东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项目要全面实施排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以县为项目单位排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要对所属市县排查范围内全部水利项目进行汇总统计。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有排查任务的部直属单位,将重新确定的排查项目清单按照附件格式填写,并于2010年2月25日前报水利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项目法人组织对本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的同时,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做好履行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责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要通过建立项目台账、填报统计表等方式,逐个项目、逐个环节抓好自查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重点项目抽查工作,抽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负责排查项目数量的20%。要着重检查重点项目、民生工程、投诉较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超工期、超概算建设项目。抽查工作要吸收相关业务部门和专家参加,并形成统计分析报告。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自查自纠工作组织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重点督查,限期重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专项治理排查工作达到预期目标。2010年1月下旬,水利部组织了对部直属项目的抽查,3月份将组织对地方水利项目的抽查工作。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于4月份组织对各地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水利项目是重点检查内容之一。 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切实把问题查深、查透。考虑到水利工程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水利行业专项治理突出问题排查工作质量,自查任务较重的地区和单位可适当延长排查时间,但最晚不迟于2010年3月31日。为便于各地区、各单位做好排查阶段资料的汇总、分析等工作,我部决定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中原定的报送自查报告时间由2010年2月底前推迟至2010年4月10日,并请各地区、各单位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送排查工作阶段总结报告,部领导小组汇总后报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