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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汕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
【颁布时间】 2010-06-23
【实施时间】 2010-09-01
【法规编号】 4834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青年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汕头市青年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4月14日通过,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6月23日

  
  
汕头市青年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2010年4月14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保障青年志愿服务组织、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青年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服务组织、青年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是一项非营利的公益性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各项志愿服务,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政策支持和其他便利条件。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青年志愿服务事业提供支持和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帮助本辖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 本市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共青团汕头市委员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青年志愿者工作指导机构在共青团汕头市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可依法成立青年志愿者协会,联络本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服务工作。
  
  行业根据需要可以依法成立行业青年志愿者协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经申请可以成为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
  
  第二章 青年志愿服务组织
  
  第七条 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条件的,应当经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八条 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的服务范围和项目、人员构成和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使用状况等情况。
  
  第九条 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管理、考核和表彰;
  
  (二)负责志愿服务的资金和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制定青年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保守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隐私,维护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为青年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六)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向社会招募青年志愿者时,应当公开招募青年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等有关信息并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安排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知识、能力相适应。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前,对青年志愿者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技能等相关内容的专项培训。
  
  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发布有关志愿服务的信息,组织开展咨询、宣传、交流等活动。
  
  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必须符合志愿服务的专业性要求,并向所属青年志愿者协会提供相关的专业资质证明文件。
  
  第三章 青年志愿者
  
  第十五条 自愿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可以向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
  
  第十六条 青年志愿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为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
  
  (二)自愿从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三)具备相应的基本素质、服务能力和身心状况。
  
  十四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十七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真实完整信息和物质安全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拒绝参加超出约定范围的服务活动;
  
  (五)对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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