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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甘药采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31
【实施时间】 2010-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甘肃省2009年度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医院,各中标企业,各配送企业:
  
  按照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卫规财发〔2009〕59号)和《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努力,各投标企业和配送企业积极配合,2009年度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工作已顺利结束。同时,向各中标企业发放了中标通知书,组织了配送企业的报名审核,对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进行了操作培训。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我省全面开展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全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医疗机构”),必须在网上进行药品集中采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不得标外采购,不得网下交易。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http://61.178.83.57)(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二、 采购价格及零时最高零售价
  
  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中标价,不得高于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临时最高零售价销售药品。
  
  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让利于民,主动降低中标价。
  
  对进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种,如发现中标价高于我省医疗机构现行实际供货价或某品规中标价明显高于周边省份最新中标挂网价,各医疗机构可据实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进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种,如遇国家价格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中标价和最高临时零售价做相应调整,并在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统一执行。
  
  中标企业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弃标或要求调高价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待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对医疗机构相关要求
  
  1.各医疗机构务必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登录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维护本单位药品采购目录。要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必须从集中采购目录中选择采购品种。要坚持集体、公开、民主决策的原则。不得在选定、采购药品和后期回款过程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2.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所有交易必须通过网上完成,所有交易数据必须如实录入系统。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不得违规采购。
  
  3.各医疗机构必须从中标企业选定的药品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不得另行指定供应商。已确定配送关系的,需及时与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4.集中采购合同可从集中采购平台下载。网上药品采购操作帮助详见集中采购平台“操作帮助栏”中药品采购操作手册及相关视频。
  
  5.为了满足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合理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医疗机构在同规格品种中,应注重采购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药品。医疗机构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的金额不能超过本单位年采购总金额的3%。
  
  6.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和临床抢救时,若必须使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但必须在采购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价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同时用电子版)报所在地的市(州)卫生局备案,省直医疗机构报集中采购中心备案。各市(州)卫生局应在每月末将辖区内医疗机构临时采购情况汇总报送集中采购中心。
  
  7.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8.医疗机构采购完成后,60天内与配送企业结清药品款。
  
  四、 对各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要求
  
  1.为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生产企业对每个中标品规,可直接配送,亦可在每个市(州)一次性选择1~2个配送企业,省直医疗机构按一个市(州)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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