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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水利厅制定的《广东省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粤发〔2010〕4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中小型灌区改造重点建议办理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09〕560号)要求,为确保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和水利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和保障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和效益为中心,以灌区改造和体制与机制创新为手段,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促进农业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目标:通过试点建设工作,探索中小型灌区改造项目的资金投入、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等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广东省中小型灌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型灌区改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任务:一是对灌区水源及渠首工程维修、加固及重建(水源为水库的灌区,水库的除险加固不纳入灌区改造项目),提供水源保障,灌溉保证率达到90%;二是对灌区渠道开挖疏浚及防渗衬砌以及渠系建筑物更新改造,实现各级渠系相互配套。渠系水利用系数(绝对值)提高到0.6以上;三是健全和创新农田灌溉水费的收取手段和机制,规范水费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以水养水,保证灌区的正常运行;四是通过灌区改造建设促进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以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自治制度;五是建设灌区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灌区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灌区管理信息化。 二、基本原则与工作安排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整体推进、分级负责、限期完成的原则。对灌区内各级渠系全面实施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省主要负责试点项目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查验收工作,对灌区干、支渠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给予资金补助;市、县负责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筹措和发动群众投工投劳,并按省规定的时限完成试点项目建设任务,做到建设一宗、发挥效益一宗。 2.坚持政府主导,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投入,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确保灌区改造试点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3.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我省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和平原丘陵地区,选择地方有积极性、有代表性、有示范性的10宗灌区作为改造建设试点。 (二)工作安排。 考虑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建设资金规模,为确保灌区改造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试点项目建设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级市推荐的14宗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项目进行调研和核查,按照地方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自筹资金落实、前期工作扎实、兼顾区域平衡的原则,择优选取韶关市始兴县尖背水库灌区、江门市鹤山市四堡灌区、茂名市茂港区米粮灌区、潮州市潮安县归湖引凤灌区、梅州市平远县高峰滩灌区等5宗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型灌区先行先试,争取2010年上半年完成项目前期工作,7月份下达投资计划后开工建设。 第二步,拟在第一批5宗试点灌区启动的同时,由省水利厅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备选项目按规程进行评审,结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专项工程建设的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研究推荐第二批5宗试点建设项目,报省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资金筹措与建设管理 (一)资金筹措。 试点改造灌区干、支渠和支渠(不含支渠)以下渠系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资金,由项目所在市、县及受益群众广泛筹措,并结合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农田建设、一事一议等项目开展筹资筹劳。省财政对试点改造灌区的干、支渠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给予补助,从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助标准为:根据省核定的灌区干、支渠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的总投资,山区县按80%补助;东西两翼、粤北非山区县按70%补助;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按60%补助。第一批5宗灌区改造试点项目安排1.3亿元。通过灌区改造试点建设工作,探索和总结我省中小型灌区改造科学、合理、有效的省级补助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