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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06-21
【实施时间】 2010-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4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四川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审计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信访、保密、宣传、外事、新闻发布、绩效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编制全省审计工作计划;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起草机关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文件;综合考核市(州)审计机关业务工作;负责全省审计业务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审计机关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金审工程”,负责机关政务网络信息发布和安全管理;联系特约审计员;承担厅举报中心工作;指导、监督厅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二)法规处。
  
  组织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等;负责地方审计法规、规章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承担有关协调工作;参与研究制订财政经济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实施审计行政执法和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
  
  (三)内部审计监督指导处。
  
  负责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工作。
  
  (四)财政审计一处。
  
  负责审计省级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及税收征管、省国库办理省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及市(州)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财政审计二处。
  
  负责审计扩权强县试点县(市)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和税收征管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受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扶贫开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等;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省管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组织对省管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施工企业、房地产业的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属国有金融机构、期货交易机构和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以及审计署授权或统一组织的国家金融机构、期货交易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负责审计省属国有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对地方债券、集资的审批和证券发行进行审计监督;承办省政府授权的金融审计监督事项;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企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属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实施对其他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审计监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省政府要求对其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川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审计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对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和机构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外债审计、专项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出国(境)人员政审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市(州)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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