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四)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审计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12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审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3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四川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分局,为审计厅直属的审计机构,主要承担对市厅级领导干部、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以及依法属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审计调查,承担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有关工作。 (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市(州)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市(州)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审计厅的意见。审计厅要协助市(州)党委加强对市(州)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