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切实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加快基础测绘和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测绘法》和《基础测绘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测绘规划计划的编制实施工作。要加快基础测绘和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推进“数字许昌”地理空间框架及其应用系统项目建设。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完成城区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测绘任务,加快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库工作。要建立健全定期更新和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更新机制,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利、土地覆盖等信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二)积极推进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要紧密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信息化需求,针对部门、行业特色,在电子政务、公共安全、位置服务等方面分类构建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要加快测绘成果档案信息化建设,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安全,逐步建立部门之间、政企之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最大程度地节约资金,促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要逐步建立健全地理信息中心,促进基础地理信息网络体系互联互通。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提高测绘对全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通过政府采购和项目带动等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推动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 (三)做好测绘保障服务。要进一步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拓宽服务领域,更好地满足政府、企业以及人民生活方面的服务需求。要进一步衔接测绘和应用环节,提高测绘成果利用水平,充分发挥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作用。要强力推进实施精品地图工程,加快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积极稳妥推出公众版地图。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测绘服务,为新农村建设开发适用的测绘产品。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提供现势性强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四、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一)健全测绘成果管理制度。依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加强对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要建立测绘项目立项前征求意见制度,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在批准立项前应征求本级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测绘基础资料审查意见作为批准立项的重要依据,防止因采用不合格测绘资料导致重大失误和隐患的发生。要强化测绘成果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测绘成果保密、使用监管,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管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要强化测量标志保护和维护工作,切实落实测量标志管理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依法规范城市坐标系统建设,适时开展城市坐标系统清理工作。 (二)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执法监管力度,及时封堵互联网用户上传、标注涉密地理信息,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单位,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完善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对地图市场的综合监管力度,定期清理整顿地图市场。 (三)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严格开展测绘单位资质年度注册工作,加强测绘资质动态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要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重大建设项目、房产测绘等项目的测绘质量监督制度。要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到我市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测绘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要加快建立健全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进行联动执法,统一行动,保障测绘行政执法效果,确保全市测绘行政执法规范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