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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虚构断货、抢购、优惠等情形,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 (十二)主要内容虚假,欺骗、误导社会公众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禁止在除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体上发布处方药广告。 第十二条 医疗广告的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类别、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功效作出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的; (三)淫秽、迷信、荒诞的; (四)使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等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与健康相关的非医药商品或者非医疗服务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和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治疗作用的; (二)使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消费者组织或者医务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三)对产品功效、标志性成分以及含量、用量、适宜人群或者服务效果等进行夸大宣传的; (四)对产品功效作出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农药、兽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出“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表示安全性和功效的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使用农业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或者用户、有关专业人员的名义、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 (三)违反农药、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售广告应当表明预售许可批准机关以及文号; (二)明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的,应当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地)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三)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医疗、体育以及电力、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尚处于规划中的,应当注明; (四)涉及建筑物本身和环境绿化的尺寸、品质的,应当与实际相一致,尚未建成的,应当与规划设计相一致; (五)使用建筑设计模型照片或者效果图的,应当注明; (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七)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推销设备、技术、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种兽以及加工承揽广告,表明回收产品的,应当明确回收的期限、价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 理财产品、投资咨询等金融服务广告,应当含有风险提示的内容。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十九条 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办理广告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其他广告参与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并自发布之日起将广告业务档案保存两年备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无合法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内容不实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二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布的广告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当在实施之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和移动通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和短信息。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网站或者主页中不得出现介绍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城市市容、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征求广告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