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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市委九届七次全会以及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加强本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提升“三资”管理水平。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与依法维护农民权益相结合,要与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相结合,要与夯实农村基层基础相结合,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经过3年左右努力,基本形成全面、系统、规范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民主、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指导、服务、监管体系,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重点工作
  
  (一)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按照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要求,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非生产性开支控制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集体资产台账和资产清查制度,以及村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和重大项目审计等各项制度。同时,结合当前实际,针对薄弱环节,要重点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1、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重点完善票据管理制度。不得使用非正规收款收据,各支出款项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2、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及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和转让等,应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乡镇农经部门统一实行招投标。二是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合同管理制度。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及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和转让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要建立合同台账,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交款项,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招投标方案、经营合同及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并及时在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3、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体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资源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遵循“按照权属分配,保障成员受益、尊重农民意愿”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收益。通过资源出让获得的一次性收益,在提取必要的集体积累和集体福利以及公益事业经费后,其余部分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社会保障,以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同时可确定一定比例用于现金分配;通过资源租赁等形式流转获得的分年度收益,在提取必要的费用后,其余部分按集体经济内部收益分配规定,可用于当年农民的收益分配,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同时,要结合资源流转,应积极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村级产权制度改革,将流转收益股份量化,保障农民有长期稳定的财产性收入。资源收益分配要归入预决算管理范围,加强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并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4、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民主理财小组要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村内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对集体“三资”管理事项进行理财审核,对集体“三资”使用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责任人落实整改,定期向全体成员报告理财结果。深化完善村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三资”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使村级“三资”管理在阳光下运行。创新工作手段,逐步推行“一点通”电子查询系统和网上公开方式进行财务公开。
  
  (二)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式
  
  1、积极推进村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分配机制。重点推进城市(镇)化进程较快地区的村特别是即将撤制的村,集体净资产达到1000万元且有长期稳定收益,以及各区县认为条件比较成熟的村实行村级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近郊地区具备条件的村,要加大力度,加快推进;中远郊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试点工作。对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村,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做好清核资产、明晰产权、登记产权和建章立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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