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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申请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2); 3.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服务内容(特点和优势)、服务业绩和效果、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等; 4.3家以上(含3家)服务对象提供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用户评价推荐表》(附件3); 5.《东莞市工业设计园区(平台)信息登记表》(附件4); 6.《单位人员花名册》(附件5); 7.《用户名单汇总表》(附件6); 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审定或确认的机构从业资格、等级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0.近三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申请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业企业 1.《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7);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2); 3.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包括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等)、企业内工业设计中心介绍(架构、人员设置、软硬件配置、建设投入、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目标等)、业绩和成果(应附相关证明材料)等; 4.《单位工业设计专职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8);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近三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二)设计机构 1.《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7);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2); 3.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架构、人员设置、软硬件配置、建设投入、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发展目标等)、服务内容(特点和优势)、服务业绩和成果等; 4.3家以上(含3家)服务对象提供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用户评价推荐表》(附件3); 5.《东莞市工业设计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9); 6.《单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8); 7.用户名单汇总表》(附件6); 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近三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第九条 镇(街)经贸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10),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报送市经信局。 第十条 市经信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在评审后提出推荐入围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推荐入围名单,确定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考察名单,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的结果,确定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候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并在市经信局网站及市内有关工业设计服务平台上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需自愿申请重新评定。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将优先推荐申报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在政策和财政资金等方面将优先予以扶持,并将通过设立工业设计奖项、搭建工业设计交流展示平台等方式,对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专业设计人员、设计成果进行展示、宣传和奖励,促进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市场化。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引进的高级工程师、获认定的设计师按照《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规定优先推荐入户,并享受其他各项政策实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