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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东经贸[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申请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2);
  
  3.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服务内容(特点和优势)、服务业绩和效果、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等;
  
  4.3家以上(含3家)服务对象提供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用户评价推荐表》(附件3);
  
  5.《东莞市工业设计园区(平台)信息登记表》(附件4);
  
  6.《单位人员花名册》(附件5);
  
  7.《用户名单汇总表》(附件6);
  
  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审定或确认的机构从业资格、等级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0.近三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申请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业企业
  
  1.《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7);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2);
  
  3.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包括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等)、企业内工业设计中心介绍(架构、人员设置、软硬件配置、建设投入、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目标等)、业绩和成果(应附相关证明材料)等;
  
  4.《单位工业设计专职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8);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近三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二)设计机构
  
  1.《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7);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2);
  
  3.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架构、人员设置、软硬件配置、建设投入、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发展目标等)、服务内容(特点和优势)、服务业绩和成果等;
  
  4.3家以上(含3家)服务对象提供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用户评价推荐表》(附件3);
  
  5.《东莞市工业设计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9);
  
  6.《单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8);
  
  7.用户名单汇总表》(附件6);
  
  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近三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第九条 镇(街)经贸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10),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报送市经信局。
  
  第十条 市经信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在评审后提出推荐入围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推荐入围名单,确定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考察名单,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的结果,确定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候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并在市经信局网站及市内有关工业设计服务平台上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需自愿申请重新评定。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将优先推荐申报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在政策和财政资金等方面将优先予以扶持,并将通过设立工业设计奖项、搭建工业设计交流展示平台等方式,对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专业设计人员、设计成果进行展示、宣传和奖励,促进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市场化。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引进的高级工程师、获认定的设计师按照《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规定优先推荐入户,并享受其他各项政策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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