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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东经贸[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八条 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信息如有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30日之内告知市经信局。
  
  第十九条 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有以下情形的,由市经信局予以除名,并在市经信局网站及市内有关工业设计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向组织方或评审专家行贿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参与竞争者的;
  
  (四)被依法终止的;
  
  (五)不再具备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条件的;
  
  (六)因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七)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4月1日。
  
  附件:1.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申报表(略)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略)
  
  3.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用户评价推荐表(略)
  
  4.东莞市工业设计园区(平台)信息登记表(略)
  
  5.单位人员花名册(略)
  
  6.用户名单汇总表(略)
  
  7.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略)
  
  8. 单位工业设计专职从业人员花名册(略)
  
  9.东莞市工业设计机构信息登记表(略)
  
  10.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推荐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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