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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信息如有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30日之内告知市经信局。 第十九条 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有以下情形的,由市经信局予以除名,并在市经信局网站及市内有关工业设计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向组织方或评审专家行贿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参与竞争者的; (四)被依法终止的; (五)不再具备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条件的; (六)因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七)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4月1日。 附件:1.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申报表(略)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略) 3.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用户评价推荐表(略) 4.东莞市工业设计园区(平台)信息登记表(略) 5.单位人员花名册(略) 6.用户名单汇总表(略) 7.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略) 8. 单位工业设计专职从业人员花名册(略) 9.东莞市工业设计机构信息登记表(略) 10.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推荐汇总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