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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东经贸[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6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东莞市省监管及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经贸办,省监管及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
  
  为更好开展今年的节能考核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千家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0〕36号)要求,结合2010年我市节能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2009年度东莞市省监管及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9年度东莞市省监管及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千家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0〕36号)要求,2009年度我市省监管和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考核工作由我局负责组织实施。为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结合2010年我市节能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省千家企业名单中除了已经停产或者能耗发生重大变化而达不到监管标准的东莞市荣高废油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外,其余12家省监管重点耗能企业以及64家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均需参加考核(应参加考核企业的详细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40分,节能措施6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40分。原省千家企业(指《广东省重点耗能企业“双千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粤经贸环资〔2006〕814号)所确定的企业,详见附件1)的节能目标以《关于印发我市省监管、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十一五”期间年度节能目标的通知》(东经贸〔2008〕79号)所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我局认可的企业实际完成节能量,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细分为年度节能目标和“十一五”节能目标累计完成进度两个考核指标,各占20分(详细计分标准见附件3),两个考核指标得分相加达到40分,视为完成2009年节能任务。新增省千家企业(指根据《关于调整广东省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名单及进一步加强节能监管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643号)新增的企业,详见附件1)的节能目标以《关于印发我市新增千家企业“十一五”后两年节能目标的通知》(东经贸函〔2009〕176号)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直接考核2009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分值40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重点耗能企业企业落实国家、省、市节能工作部署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即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得分低于40分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二、考核程序
  
  (一)省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应于今年2月底前向我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经信委,企业计算节能指标涉及的能源统计数据,须经市统计局核定;我局将组织由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组成的评估组,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并于4月15日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将视情况需要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对考核结果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二)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应于今年3月19日前向我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企业计算节能指标涉及的能源统计数据,须经市统计局核定;我局将组织由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组成的评估组,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并于5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经信委。
  
  三、奖惩措施
  
  (一)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相关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省千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在节能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其考核结果将视为未完成等级,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企业自查报告要求
  
  重点耗能企业应认真编制企业节能工作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书面自查报告、考核计分表、2009年节能量计算说明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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