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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于2009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教育就业处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切实解决我市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的缴费困难问题,稳定并促进残疾人个体就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具有广州户籍,在国家法定就业年龄段,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称《残疾人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残疾人个体户业主以及与个体户业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了就业登记、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残疾人雇工(下称“残疾个体从业人员”),月均工资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可以申请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月均工资收入以上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个体户上报给税务部门的《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报表为准。 二、补贴标准 对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统一以“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作为基数计算补贴数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年度补贴标准=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实际缴费月数。 三、经费来源 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经费,按照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划分,由市和区、县级市财政按比例负担。 (一)市与越秀、海珠、荔湾、白云区财政按5:5比例负担; (二)市与天河、黄埔、番禺、花都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 (三)广州市与从化市财政按8:2比例负担; (四)广州市与增城市财政按6:4比例负担; (五)南沙、萝岗区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四、申报与发放程序 (一)补贴方式 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交后补”的规定。即本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申请上一社会保险年度社会保险补贴。 (二)审批程序 1.填表申请 符合条件的个体户业主,可于每年7月(即社保缴费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残疾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上年度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并填写《广州市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残疾人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残疾员工花名册》、上年度缴交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即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单)、《劳动手册》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银行划款凭证》、本方案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它相关的经营报表、纳税或免税凭证等材料。 2.初审确认 (1)各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初审汇总,对所提供的资料和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评估其收入,对《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包括对申请人收入的评估情况、补贴金额核算等)。各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各区、县级市残联审核确认,各区、县级市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2)各区、县级市残联审核相关材料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确认是否存在重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3)各区、县级市残联对符合补贴条件且没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重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残疾个体从业人员,汇总后填报《广州市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3.审批确认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接受以上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表》和《汇总表》进行审批复核。在每年9月15日前对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情况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