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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补贴发放程序 1.市财政局核定相关资料后,将市本级负担的补贴经费划拨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并由区、县级市财政局连同本级财政负担资金一同拨付到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据实发放。其中南沙、萝岗区的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经费,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批复核后,区财政即可将所承担的资金拨付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据实发放。 2.各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的资金发放和签领手续,将补贴金额划拨到个体户业主的银行帐户。 五、对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补贴对象,同时属于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对象、符合用人单位招用补贴或自主创业补贴等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残疾个体从业人员,只能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残联申请享受其中一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六、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七、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相关材料,经核实有骗取补贴行为的,由区、县级市财政、残联收回补贴,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本方案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