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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拓宽思路,创新机制,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模式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部门多、工作环节长、影响因素复杂。各地紧扣职能,进一步拓宽思路,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无锡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纳入公共卫生信息预警平台,并会同苏州、常州和浙江省湖州等地发起建立了“环太湖水质与水性疾病监测平台”,实现水质监测数据共享;淮安、常州加大二次供水管理力度,与当地建设、房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使二次供水监管不留盲区;南京、徐州分别在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的监管中引入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为供水单位的科学监管进行了有益探索。 二、存在问题 督查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卫生部门在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有一些薄弱环节有待加强,还有一些隐患需要尽快消除,主要有: 1、保障经费缺口较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4号)“……水质检测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供水水质监管公平、公正和公信”的要求,各地应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所需费用,但督查中了解到仍有不少地方保障经费明显不足甚至是零,一些地方水质监测经费甚至要靠向企业收费或挪用其他项目经费来解决,既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也不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机构能力有待提高。目前各地正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推进本地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但总体来看进展情况不容乐观,不少地方建设进度缓慢、投入严重不足。多数疾控机构检测能力与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6项全分析指标尚有不小差距,检测能力建设方案甚至未得到政府的批准;卫生监督机构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力量明显不足,现场监督监测能力滞后。 3、职能定位存在模糊认识。省政府明确要求卫生部门“要完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根据实际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相关规章文件也要求卫生部门做好供水单位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门就是要围绕这些工作要求强化自身职责。但是,一些地方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明显存在越位、缺位等情况,不能将有限的能力集中用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需要,还有些地方甚至不能区分企业自检和卫生部门卫生监督监测的关系,认为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就是供水单位的自检行为,这些认识造成卫生部门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职责不清。 4、供水单位薄弱环节较多。督查中发现,各类供水单位都存在不同的卫生安全隐患,目前农村水厂呈现数量多、规模小、条件差、制度不健全、管网相对独立等特点,二次供水则显出管理松懈、责任单位不明等状况,这些单位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工作责任意识不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很多乡镇和农村水厂缺乏消毒措施和自检能力等关键设备和措施,不少二次供水单位连基本的责任到人、加盖加锁等卫生安全措施都不能保证。城市市政供水单位管理参差不齐,水源防护不良、制水工艺落后和自检能力不强是最突出的问题,这些情况在县级水厂尤其明显,有些水厂取水点50米内就有连排居民区,有些水厂基本自检设备都不具备,部分水厂对突发性水质污染应对能力明显不足。 5、部门内外信息不够畅通。督查中看到,不少地方在水质检测信息沟通方面仍有一定差距,有些地方部门内部水质工作信息沟通机制尚未形成,水质监测发现的异常信息得不到及时处理,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对达不到水质国家标准的企业依法处理。不少地方缺乏部门间水质信息通报机制,卫生部门不了解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水源水质和水质自检资料等信息,卫生部门水质监督监测资料不能及时上报政府和反馈到相关部门。 三、下一步建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职责,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建议各地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对照职能要求,全面梳理管理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措施,建立健全管理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健全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修定水质监督监测工作方案,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作为今后重点工作抓实抓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