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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中小企业局,南京市发改委,宿迁市金融办: 根据《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9号)精神,我局印发了《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中小服[2009)70号),正式启动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现就担保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立(变更)的范围和条件 (一)许可范围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和变更担保机构均属许可范围。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的专业机构。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机构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二)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 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3.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法人股东实收资本大于出资额、净资产大于出资额的2倍且有充足的货币资金; 4.拟任高管应具备三年以上从事金融、信贷、风险控制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精通担保业务;有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7.符合国家、省对担保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8.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机构,按国家关于合资企业、独资企业设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批后,再按本通知规定提出申请。 (三)设立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基本情况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 4.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主要发起人近两年经营业绩和财务信用情况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6.公司章程草案、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7.法定代表人、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符合本通知业务经营的要求,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母公司上年度信用评级报告和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3.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4.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5.担保机构所在地市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六)担保机构变更的受理事项 1.变更名称; 2.变更组织形式;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注册地; 5.变更法定代表人; 6.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七)担保机构变更的申请条件 1.符合本通知设立条件、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的要求; 2.申请前6个月月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倍以上; 3.注册资本金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机构,符合以上条件的(注册资本金要求除外),可申请增资; 4.担保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股东资格条件参照设立的有关要求。 (八)担保机构变更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基本情况表; 3.上年度的信用评级报告; 4.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5.申请前6个月担保业务明细; 6.申请前6个月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变更注册资本还需提交验资报告和出资人情况。 二、严格执行审批的工作程序 (一)设立(变更)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担保机构所在地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由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推荐报送至市担保机构管理部门;市担保机构管理部门对担保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行文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二)省辖市的市区设立(变更)担保机构的,直接向市担保机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设立(变更)担保机构的,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 (三)省中小企业局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集中受理申请材料,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时理由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