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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8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各地要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要求,并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增加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廉租住房主要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要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加强建设项目监管,保证有效供应。优化户型设计方案,在较小户型内实现较好的使用功能,提高建设水平。
  
  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全面启动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争取用3年时间,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国有煤矿(工矿)、林区棚户区改造,解决39万户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适时启动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要体现产业、人口和土地三集中的原则,规划方案须经设区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加大农村危房改造推动力度,增加改造的户数。
  
  二、进一步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入
  
  各市、县(市)政府要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每年预算足额安排建设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认真落实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保证及时足额划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须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各地可统筹使用国家及省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及新建、购买、改建廉租住房。
  
  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方式。充分利用各级的融资平台,采取统一融资、分项贷款、集中还款的方式,加大对各地融资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公司,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通过划拨资产、直接注资等方式,建立稳定的保障性住房融资和建设机制。
  
  推进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各级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有改造任务的企业是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企业的改造任务。按照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相关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居民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地新建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和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给予补助。
  
  三、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政策
  
  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范围内(除回迁安置住房用地外),出让土地的净收益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后,应全部用于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和廉租住房建设。
  
  廉租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及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原居民的住宅,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由供水、供电等相关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确需委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设的,所涉及收费均不得高于建设成本。除此之外,小区内外相关设施建设不再缴纳其他费用。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减免相关费用,享受优惠政策。
  
  各地在拥有足够廉租住房房源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的前提下,可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试行政府和低收入家庭共同出资建设廉租住房,实行多元产权。政府和个人出资比例的确定及管理办法由市、县(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上市进行交易,须按照市、县(市)政府确定的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当地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县(市)政府可优先回购;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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