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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基[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相关区县教育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2008年,本市启动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到2009年,全市共有151所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各区县政府委托其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市、区县政府给予基本办学成本补贴,学校办学逐步规范,教育教学质量有了一定提高。但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在财务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明显差距,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在校学生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逐步改善本市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办学条件,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教育教学常规管理,促进健康发展。到2012年,使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成为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稳定、校园安全和谐、学生健康发展、家长社会认可的学校。具体目标是,到2012年,本市所有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全部初步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图书室、体育器材、卫生室等设施基本满足教学要求,教师队伍中专科以上学历者达到80%左右,小学一、二、三年级全部使用上海教材,教师培训、财务管理、教学研究、质量监测、学籍管理、安全卫生等工作全部纳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范畴,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义务教育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政府管理责任
  
  1.各相关区县要将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列入区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列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业务管理体系,定期研究这类学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管理、指导与服务。各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区县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2.各相关区县要将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纳入本区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大扶持力度。各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这类学校的成本核算机制,在市级基本成本补贴的基础上,依据成本补足办学所需经费。各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市教委有关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民办小学办学经费使用结构与使用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县实施细则,并予以稳妥推进。
  
  3.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管理发挥作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专题调研,定期组织教育教学交流活动,参与学校年检和评比等活动,推进学校办学水平整体提高。
  
  (二)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
  
  4.各相关区县要指导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将这类学校的财务纳入区县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督促学校建立教育经费使用的预算、决算制度,学校各类收费公示制度,实行学校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使学校财务管理逐步规范。
  
  5.各相关区县要指导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民办小学进一步完善学校资产管理,对学校不同性质的资产实行分类登记、记账。加强学校经费使用的监管,对学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把学校财务审计结果作为学校年检、委托资质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6.各相关区县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在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设立、终止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对学校进行资产核实与财务清算。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7.各相关区县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学校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建立规范的教师聘用制度,清退无教师资格证的从教人员。到2012年,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80%左右。
  
  8.各相关区县要把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工作范围,加强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公办学校以支教、托管、结对等方式提升这类学校的教师队伍素质。
  
  9.各相关区县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本区县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制定教职工结构工资方案,建立优劳优酬的分配机制,逐步提高教职工的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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