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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决策源头防止因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的环境问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单位和具体范围 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由组织编制单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批。 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由组织编制单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与规划草案一并报批。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按照编制综合性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省政府名义组织编制的规划,由具体承担编制任务的省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须报请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由编制规划的省有关部门或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省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自行印发、不需报请上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规划,由组织编制单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征求本级环保部门意见或送本级环保部门审查。 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可根据环发〔2004〕98号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会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明确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划目录。 二、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机制 建立由环保、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财政、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旅游等部门参加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机制,推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早介入,与规划编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结合编制“十二五”各类规划,近期要重点抓好石化、钢铁、水泥、火电、电网、水利水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交通、房地产开发、工业园区建设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环保部门在审批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将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价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对不涉及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已纳入专项规划且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可按照《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9〕104号)的规定下放。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省或者本地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 需报请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以及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含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下同),在规划草案报批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省环保部门征求意见;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征求意见。环保部门应当自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由省政府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以及由省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省环保部门组织审查;由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执行;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在规划草案报批前,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组织审查。环保部门应当自收文后30个工作日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由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1/2.规划编制机关要根据审查小组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同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