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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保证公开听取意见常态化。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对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6.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和实施后评估制度。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等方式对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价,及时修正和完善相关行政决策。各地、各部门的决策评估工作要逐年推行。 8.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权限、对象和范围、程序和形式。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决策失误和重大影响的,以及决策内容违法,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逐步深化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机制建设。 9.科学合理地制订立法计划。科学安排立法项目,加强对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的研究论证。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的立法项目。提出立法项目,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突出地方特色。进一步完善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制度,逐步改革项目的提出机制,增强政府主导的作用,防止部门利益倾向。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使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10.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11.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实施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估制度。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实施后,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察其实施成效、经济、社会效益和存在的问题。全面推广立法前、后评估工作。 12.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和修改、废止制度。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通过清理及时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适用阶段性任务的规范性文件应确定有效期。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修订完善或者重新公布。 13.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定期清理和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备案程序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并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四)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4.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应当在2010年底前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县城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县级政府应当在2012年底前开展。在农业、交通运输、文化等领域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着力解决执法不公、越权执法、多头执法、执法程序松弛和执法趋利等问题。 15.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实现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法定化,行为规范化,文书格式化;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规定,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