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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2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3.加强道路安全监管。
  
  (1)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及道路建设、经营管理单位、道路业主,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道路及设施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费,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日常巡查。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通安全设施,凡未同步设置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对需要建设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设施的,应当纳入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范围。
  
  (2)交通部门要对所有通行客运车辆的道路定期开展隐患排查,督促道路业主进行整治,按计划分步落实6米以上高路堤通行客运车辆的道路安装防撞护栏。四级或四级以下道路、6米以上高路堤未安装防撞护栏的道路,一律不得通行9座(含)以上客运车辆。严禁三级或三级以下公路在晚上22时至次日早上6时通行客运车辆。要加强对临崖、临水、急弯、陡坡、桥梁等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并优先计划安装防撞护栏,逐步拓展“公路安保工程”覆盖面。
  
  (3)公路(含高速公路)、旅游景区、林业、农场、煤矿、非煤矿山、水利、电站、港口、码头和沿江下河道路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道路业主整治隐患。公路、市政道路主管部门要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发布制度,加强汛期以及雨、雾、冰雪恶劣天气下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制订整治方案并及时整治。对危及行车、行人安全的漫水路、漫水桥等道路交通安全气象灾害敏感点,公路、市政道路及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设施和完善安全警示标志的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改善农村道路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乡村道路管理范围进行清理,建立台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提出针对性的整治、预防措施报当地人民政府。要严厉打击损坏、盗窃交通标志标牌、护栏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涉及交通肇事损坏公路安全设施的,应告知路政管理部门协助处理。
  
  (4)道路主管部门应加强占用、挖掘道路施工以及道路养护施工的审批和监管,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措施,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后要立即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5)安监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道路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业主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检查验收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对未按要求排查整治的,要责令相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及时排查整治,因排查整治不力引发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4.加强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安全监管。
  
  (1)交通运管部门要建立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估制度,完善企业安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对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企业市场准入、奖优罚劣以及有关部门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金标准的重要依据。对客运企业一年内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当年不能新增客运线路和参与线路招投标;超过2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要停业整顿;发生2次死亡10人以上或1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要取消该线路经营权。同时,对连续2年、3年、5年没有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要给予线路配置等方面的优先和奖励。要深化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2)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客运企业、客运场站道路交通安全例会制度,定期通报交通事故、交通违法和车辆、驾驶人年检年审情况。
  
  (3)客运企业、场站要严格客运驾驶人、客运车辆和客运线路动态监管,做到客运驾驶人、所驾客运车辆、运行线路“三统一”,严禁临时调整客运驾驶人、车辆和运行线路。要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评析例会,通报驾驶人、从业人员和机动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以及企业、场站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要采取坚决措施,对发生1次重大以上负同等以上(包括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的,驾驶人3年内不得驾驶客运车辆;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客运驾驶人,在违法记分未消除之前不得从事客运车辆驾驶;对累计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及有超载20%以上的严重交通违法的驾驶人,强制调整下车接受处罚,并按规定组织学习;车辆有3次以上未处理的交通违法或擅自加座的,立即停运,严格整改;凡在车辆制动系统上加装其他附属装置的,一律撤除。要建立客运车辆方向、制动、轮胎、灯光、雨刮、消防器材、急救器材安全锤等部位的日常例检、客运驾驶人资质日常审查、客运线路定期巡查制度,准确掌握人、车、路、管理等动态情况,并严格登记备查。客运场站要在客运车辆发车前,查询驾驶人、车辆的安全资质和交通违法情况,客运班车出站运行前安全检查率达到100%,坚决杜绝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发班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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