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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目标; (三)检查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 (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还须检查技术中心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以及项目实施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促进作用等情况。 第三章 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Ⅰ类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省直有关单位等(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协助并参与验收。 Ⅱ类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经信委授权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等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或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省直有关单位等组织(此授权不得再转授),并在验收完成后将验收证书和验收文件资料报省经信委备案。 第六条 验收程序 验收流程参见附件1 “技术创新项目验收流程图”。 (一)验收申请及受理。 1. 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任务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准备相应的验收文件资料各一份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任务期结束前30日或以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 验收文件资料包括: (1)广东省经信委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申请表; (2)国家有关部门、省经信委(或原省经贸委)联合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 (3)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 (4)项目申请报告; (5)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应说明项目研制背景、项目实施情况、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应用前景等;技术总结应说明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工艺、研制过程、测试情况、关键技术与解决途径、总体性能指标、技术水平等); (6)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对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进行法定检测); (7)项目产品、技术的用户使用报告(两份或以上); (8)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分析项目总投资以及国家、省和地方配套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 (9)财政资金使用的会计凭证; (10)其他相关证实材料(如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销售合同等); (1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建筑工程和设备的招标情况、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土建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等、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报告等; (12)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还需提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报告; (13)2005年以来的招标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监理报告。 2. 受理。 项目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受理人应当场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验收有关规定,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内容。 申请材料或经过补正以后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验收有关规定的,受理人应签收验收申请。签收日即为申请受理日期。 (二)审核验收申请。 自签收验收申请书20个工作日内,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并完成对验收材料的内容审查。 若审查未通过,由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方原因和处理意见。 审查获通过的,对于Ⅰ类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加具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验收资料文件报送省经信委。对于Ⅱ类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着手组织验收。 (三)验收。 Ⅰ类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参与。 Ⅱ类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等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或由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省直有关单位等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一般采用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进行,最后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1. 验收专家要求:人数为单数,Ⅰ类项目7-9人,Ⅱ类项目5-7人,且来自不同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无利害关系,其中应有1名财务管理专家,原则上至少3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还应邀请1名技术中心管理专家。 省经信委、各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和当地财政部门、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省直有关单位等的参会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