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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保监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2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浙江保险业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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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转变管理方式,提高浙江保险业运行效率。一是转变经营理念。重视合规意识的宣导,推动合规文化融入企业文化整体建设框架。转变规模导向的经营思路,建立以成本为基础、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考核管理机制。二是创新经营方式。鼓励开展专业化经营,通过细分客户和市场在某一特定领域创出品牌。支持探索集约化经营,将产品分销、公估理赔等事项交由中介机构代理。三是优化内部管控。加快管理权限集中,推动核保、理赔、保全等后援部门实现集中管理。推动内控流程再造,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内控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实施营销员分级分类管理,探索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新形势要求的营销员队伍。改革薪酬激励制度,完善业绩评价机制,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推进产学研互动,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综合性研究平台。
  
  (七)开发特色产品,拓宽浙江保险业服务领域。一是保障“三农”建设。总结政策性农村保险试点,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服务覆盖面。开展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开发保费低廉、功能明晰的小额保险产品。二是支持转型升级。积极发展科技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创新风险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稳步发展保证保险,为中小企业融资和居民消费提供风险保障。大力发展信用保险,鼓励更多企业运用保险工具化解国内和国外贸易风险。三是服务社会民生。加快发展保障型产品,推动保险发展回归保障本质。稳妥开展社保代办业务,积极发展结合型补充保险业务。探索社保未覆盖人群的养老医疗保险模式,发挥商业保险机制灵活的经营优势。四是参与平安建设。大力发展医疗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和火灾公众责任险,扩大责任保险在高危行业和公共场所覆盖面。探索保险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的有效方式,引入保险机制构筑“安保互动”工作新格局。
  
  (八)改进保险服务,提升浙江保险业服务品质。一是创新服务方式。规范电话销售、产寿险交叉销售等销售渠道管理,探索网络购买保险、手机购买保险等销售方式创新,为公众提供更为便捷的保险咨询和购买服务。发展银行、邮政等兼业代理机构,依托其遍布城乡的网络扩大保险服务范围。推进行业经营综合信息集中共享,加快与医院、社保等合作单位实现数据交换,为客户提供“一站式”、“一卡式”保险服务。二是提高服务水平。建设以客户关系管理为中心的服务体系,加大理赔服务队伍、柜面服务中心和电话服务中心的建设投入。鼓励实施高于行业统一标准的服务承诺,努力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保险服务。拓宽保险服务内涵,探索提供投资理财、风险咨询、防灾防损、急难救援等增值服务。创新营销员的教育培训方式,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戒欺诈误导行为机制。
  
  三、建立浙江保险业创业创新的引导机制
  
  (九)建立创新支持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将继续完善配套措施,对于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创新行为,均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先行先试。对于保险机构开展的创新试点,帮助其向总公司及保监会争取政策,加快审批或报备程序,推动试点顺利起步并推向纵深。
  
  (十)建立创新激励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健全创新试点项目认定和备案制度,对于部分需要保护的创新项目在区域和时间上给予一定的排他性保护,对于其它值得鼓励的创新项目通过上调分类监管评分等方式予以支持,充分激发保险机构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一)建立创新交流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将通过调研、走访和座谈等多种形式,对保险机构创新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推动。同时,制定出台创业创新奖励办法,每年召开创新经验交流及表彰会,对在制度、管理、产品和服务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保险机构予以表彰。
  
  (十二)建立创新研究机制。全行业要加强对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建立柔性流动机制吸引优秀人才投身保险事业。保险学会要发挥专业优势,编制一系列有关保险创业创新的课题目录,组织业内外专家开展专题研究。保险机构要加大资源投入,通过产学互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创新项目研发。
  
  四、加强浙江保险业创业创新的组织保障
  
  (十三)统一思想认识。创业创新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非常艰巨。全行业要站在科学发展的高度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转变发展方式作为主线推动创业创新工作,加快走出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保险发展之路。人保财险、中国人寿等具有较好创新基础的大公司要发挥示范作用,加大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力争在体制、产品、服务创新等方面走在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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