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卫办发[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三)县级医疗机构配置MRI的要求:一是肿瘤专科医院或有肿瘤专科的综合医院(或中医院)。二是已有CT且使用率超过同级同类医疗机构平均水平。三是床位数不低于250张,且年病床使用率超过同级同类医院平均水平。
  
  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等业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DSA(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的配置标准:
  
  (一)增量DSA的配置须在本市(州)区域总量控制标准以内。
  
  (二)无DSA的省、市级医疗机构配置DSA的要求:一是已有CT且使用率超过同级同类医疗机构的平均水平。二是床位数不低于350张,且病床使用率超过同级同类医院平均水平。三是心脑血管专科医院或有心脑血管专科的综合医院(或中医院)。
  
  (三)县级医疗机构配置DSA的要求:一是已有CT且使用率超过同级同类医疗机构平均水平。二是床位数不低于250张,且年病床使用率超过同级同类医院平均水平。三是心脑血管专科医院或有心脑血管专科的综合医院(或中医院)。
  
  第十三条 SPECT(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的配置标准)
  
  (一)增量SPECT的配置须在本市(州)区域总量控制标准以内。
  
  (二)无SPECT的省、市级医疗机构配置SPECT的要求:一是床位数超过500张的省级医疗机构以及床位数超过300张的市级医疗机构,年病床使用率超过全省同级同类医疗机构平均水平者;二是核医学、肿瘤、心血管专科医院或设置有核医学科、肿瘤科、心血管科的省、市级综合性医院(或中医院)。
  
  第十四条 LA(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的配置标准
  
  (一)增量LA的配置须在本市(州)区域总量控制标准以内,原则上只装备在市(州)级以上设有肿瘤科的综合性医院或设有放射治疗科的肿瘤专科医院。
  
  (二)肿瘤专科医院,床位数不低于150张,年病床使用率超过同类医疗机构的平均水平。
  
  (三)设有肿瘤专科的综合性医院,本区域内没有LA,床位数不低于400张,且肿瘤科病床在50张以上,年病床年使用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者。
  
  (四)已有LA的肿瘤专科医院或综合性医院,年治疗人次超过同级医疗机构的平均水平,可申请增量配置。
  
  非公立医疗机构年门急诊量等业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配置审批
  
  第十五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的程序是: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卫生部直属医疗机构和省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经所在地市(州)卫生局初审后,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省卫生厅受理后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核同意的报卫生部审批。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卫生部直属医疗机构和省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批准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按照我省的配置原则和准入标准,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批;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经所在地市(州)卫生局初审后,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省卫生厅受理后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批。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实行集中受理和集中评审制度,于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集中受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集中评审和批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其中,卫生部直属和省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提交的配置申请,省卫生厅批复后送机构所在地市(州)卫生局备案。
  
  根据《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规定,省卫生厅于每年的3月、6月集中受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于每年的4月、7月集中组织评审,经审核同意后上报卫生部。
  
  第十七条 对于同意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经办理相关程序后由省卫生厅颁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对于同意上报卫生部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申请,省卫生厅在主送卫生部的同时,通知所在地市(州)卫生局以及提出配置申请的医疗机构。对于不同意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申请,以及不同意上报卫生部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申请,省卫生厅以书面函复。
  
  第十八条 市(州)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的初审,严格按照本市(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量进行审核把关。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配置要求的申报材料不得审核同意。各市(州)上报的配置申请总数,不得超过本市(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总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