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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获批复同意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二十条 新增大型医用设备的申报材料及主要内容: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规模、性质等);拟申请设备名称、规格和主要配件;相关辅助配套设备名称、数量和使用人员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情况。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需求分析。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所申请设备的技术发展前景和在临床、科研中的作用;房屋、水电等相应基础设施及相应的防护、环保方案;人员取得岗位资质情况;购置经费来源以及设备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分析等;需求分析内容包括:需求环境的分析(从地理、社会、经济、人口以及规划等方面分析);目前医疗服务利用情况的分析(从门急诊人次、出院病人数、手术人次、住院病人疾病顺位等业务指标进行分析);现有相关设备利用情况分析(如X光机等相关设备的分析,从侧面反应需配置设备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 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申报材料及主要内容: (一)设备的更新理由、购置时间; (二)现有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三)使用情况:包括每年的检查治疗人次,开机天数,故障停机天数; (四)对旧设备的处理意见(属国有资产的,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和拟装备设备的档次规格。 条二十二条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招标采购,国有医疗机构购买设备或其他医疗机构经政府拨款补助购买的设备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师、操作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要接受卫生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省卫生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年检,确保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质量。年检不合格的,给予半年整改维修期限,期满后检查仍不合格的,停止使用。年检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需重新申请年检。 第二十五条 严禁医疗机构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购置或者无偿接受其他医疗机构更新替换下来的大型医用设备,须经拟转让(捐赠)设备的医疗机构聘请专业机构检测确认设备质量合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方可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配置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严禁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和操作规范情况以及应用质量的安全、有效、防护进行监督和评审;对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取得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收费标准按照各市、州卫生、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省级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应用事件。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将情况上报省卫生厅。处理情况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淘汰机型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封存设备,已发证大型医用设备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其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封存其大型医用设备,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同时,追究该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川卫办发[2006]336号)同时废止。 附: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第一批) 甲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1、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 2、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 3、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MM50) 4、质子治疗系统 5、其它未列入管理品目、区域内首资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乙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1、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2、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3、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4、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5、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第二批)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 1、X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英文名为CyberKnife) 2、断层放射治疗系统(英文名为Tomo Therapy) 3、306道脑磁图 4、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英文名为da Vnici 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