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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医院投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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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
  
  (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三)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投诉管理部门受理投诉范围:因投诉人与医院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以及有关行风投诉、服务投诉、收费投诉、劳动纪律投诉等情况。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院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并安排人员处理、回复患者投诉。
  
  第二十四条 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见附件),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48小时内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当事科室接到投诉管理部门“医疗纠纷受理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初步责任认定及科室初步处理意见。投诉管理部门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凡是患方的医疗投诉或发生的医疗纠纷事件由投诉管理部门受理,并及时报告分管院长。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
  
  (一)属医疗业务方面的纠纷由医务处或护理部负责调查督办,协助被投诉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办理,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二)属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和违章违纪方面的投诉,由纪委监察室(行风办)协助被投诉科室主任办理,并加强督办。一般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三)属医疗业务以外的投诉,经调查确与医院设施、设备、药品或管理相关的,由相应部门负责处理。若负有赔偿责任的,根据性质由医院或相关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四)属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关科室应依据《产品质量法》向产品销售商或产品制造商追偿,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五)对比较复杂的医患纠纷,投诉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报分管院长同意后召开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或医院学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价,评价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失,并将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分管院长或院长,医院可根据评价结果按照规定给主任或护士长对在医疗活动中发现可能引发和已经发生的医予责任人或责任科室不同程度地处罚,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按规定赔偿。一般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医院各科室疗纠纷,应立即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报告,医院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投诉管理部门应当认真了解医疗活动的有关情况,耐心听取反映意见和投诉,说明解释医疗活动过程中的有关操作规程,及时解决患方所提出的合理要求,防止矛盾激化。
  
  第三十一条 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在医院提供的接待场所进行,患方参与医疗纠纷处理人数较多时应当参照有关规定,由患方委派2-3名代表与医院协商解决医患纠纷。医患纠纷协商不成的,患者有权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患方要求复印或封存病历资料时,医务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第三十三条 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医疗纠纷后,必须妥善、完整地保管好医疗文件资料及相关原始资料,当事科室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医疗文件资料及相关原始资料,必须对所提供的医疗文件资料及相关原始资料、鉴定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 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法律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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