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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科教函[2010]513号
【颁布时间】 2010-06-25
【实施时间】 2010-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以下简称医学生免费培养),确保2010年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意见》,积极协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开展医学生免费培养的学校,并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与相关学校签署培养协议。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免费医学生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地应当参照我部拟定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参考样式)》(见附件1)组织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并可结合自身实际,酌情对协议进行修订。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过程管理,认真总结经验,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2010年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基本情况总结和招录情况统计表(纸质及电子版,格式见附件2)报送我部科教司。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地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需求,确定2011年定向单位和岗位数,提出各类医学生免费培养需求计划,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2011年培养需求情况统计表(纸质及电子版,格式见附件3)报送我部科教司。
  
  五、各地要认真抓好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督促和落实,并及时将工作进展中的情况和问题反馈我部。
  
  联系人:卫生部科教司刘爽、周洪敏
  
  电话:010-68792240、68792250
  
  传真:010-68792234
  
  电子信箱:kjsjyc@sina.com
  
  附件:1.农村订单定单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参考样式)
  
  2.2010年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招录情况统计表(格式)
  
  3.2011年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需求情况统计表(格式)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
  
  协议书
  
  (参考样式)
  
  甲方: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0〕1198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是指为重点充实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依据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医学生免费定向培养,要求志愿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 乙方清楚知悉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的内容,志愿参加“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 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学校)以下第 项高等医学教育取得毕业资格;
  
  1.专业: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制年;
  
  2.专业: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学制年;
  
  3.专业:中医学本科,学制年;
  
  4.专业:中医学专科,学制年;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或乡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含6年)以上(以下简称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后为乙方提供聘任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四条 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纳入编制管理,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 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六条 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公布乙方不诚信记录,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享受补助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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