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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简称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环境保护厅挂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四)加强环境治理、环境监管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五)加强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减排目标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省各类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省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订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负责提出全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全省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全省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放许可证、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审批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或受省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省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八)负责全省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销售、使用审批。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负责全省核与辐射监测和监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