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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环境保护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9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6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3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