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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0]56号
【颁布时间】 2010-06-24
【实施时间】 2010-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3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挂四川省外国专家局(简称省外专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将设在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的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农劳办)及其承担的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相关职责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将制定本省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评估工作交社会中介组织。
  
  (七)承担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八)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九)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十)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十一)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二)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并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十三)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四)加强出国(境)培训总量控制、优化出国(境)培训结构,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有关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川(回川)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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