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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4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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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散尾葵的补偿。树苗每棵补偿10元;冠幅1米以下(不含1米)每棵补偿50元;冠幅1-1.5米(含1.5米)每棵补偿100元;冠幅1.5-2米以下(含2米)每棵补偿200元;冠幅2米以上每棵补偿300元。
  
  6.大王椰子树的补偿。地径10厘米以下 (含10厘米) 的,每棵补偿150元;地径10-15厘米(含15厘米)的,每棵补偿200元;地径15-45厘米(含45厘米)的,每棵补偿280元。
  
  7.杂树的补偿。树苗胸径4厘米以下(不含4厘米)每棵补偿5元;胸径4-6厘米(不含6厘米)每棵补偿8元;胸径6-8厘米(不含8厘米)每棵补偿10元。树木胸径8-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20元;胸径10厘米至20厘米(含20厘米)每棵补偿60元;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每棵补偿80元;胸径30-40厘米(含40厘米)每棵补偿100元;胸径40-50厘米(含50厘米)每棵补偿120元;胸径50-60厘米(含60厘米)每棵补偿140元;胸径60-70厘米(含70厘米)每棵补偿160元;胸径70-80厘米(含80厘米)每棵补偿200元;胸径80-90厘米(含90厘米)每棵补偿300元。
  
  8.其他项目。
  
  上述征收零星树木以外的品种,参照现行《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园林绿化苗木出圃为参考价,以相对应品种规格按出圃价格40%计算补偿。
  
  被征收地单位的同一地块,以每亩栽种30棵为基数,小于或等于亩栽种基数的按零星花木计补;大于亩栽种基数,以亩为单位计补。
  
  九、征收竹林、食用竹笋。成片竹林每亩补偿5000元;零散竹子,以20-40根为一堆,每堆补偿50元。成片食用竹笋每亩补偿7500元;零散食用竹笋,以20-40根为一堆,每堆补偿75元。
  
  被征收地单位的同一地块,以每亩栽种30堆为基数,小于或等于亩栽种基数的按零星竹林、食用竹笋计补;大于亩栽种基数,按成片竹林、食用竹笋地计补。
  
  十、征收鱼塘。鱼塘的合理养殖,养殖的主要品种应占养殖总量不低于70%。
  
  1.鱼塘开发费。水深在2米以下(不含2米)每亩补偿2000元,水深在2米以上每亩补偿2500元。
  
  2.各种鱼类补偿费。
  
  属四大家鱼及一般淡水鱼类,每亩补偿4000元。四大家鱼及一般淡水鱼类指:草鱼(鲩鱼)、鲢鱼(扁鱼)、鳙鱼(大头鱼)、鲮鱼、鲤鱼、各种罗非鱼、埃及塘虱、泰国塘虱、南方大口鲶、淡水白鲳等品种,以上述鱼类为主养及混养部分优质品种、蚌类及观赏鱼的按此标准补偿。
  
  属虾、蟹、优质品种鱼类及海鲜类,每亩补偿5000元。优质品种鱼类指:龙虱、虾类、鲷科类、笋壳类、中华胭脂鱼、蟹类、金钱鱼(金鼓)、鳗鱼、河豚(鸡抱、芭鱼)、鲟鱼类、红鼓(美国红鱼)、鲈鱼类、广东鲂(边鱼、大眼鸡)、长吻鲍、瓜仔斑(黑瓜仔)、桂花鱼(鳜鱼)、黄鳍鲷(黄脚立)、禾顺、黄颡鱼(黄骨鱼)乌头鲻、黄鲻、叉尾鲴、本地塘虱、生鱼、团头鲂、(武昌鱼)、仙骨大头、缩骨大头、鲫鱼类、巴西鲷、蓝鳃太阳鱼、山斑鱼(月鳢)、蛙类等。
  
  属甲鱼、娃娃鱼、鳄鱼及龟类,每亩补偿8000元。
  
  十一、征收禽畜养殖场。养殖单位牲畜数量小于5头、禽鸟数量小于150只的,原则上不予搬迁补偿。
  
  1.种猪、繁殖母猪,搬迁每头补偿200元;体重25千克以上(含25千克)肉猪,搬迁每头补偿80元;体重25千克以下(不含25千克)猪苗,搬迁每头补偿30元。
  
  2.鸡、鸭、鹅搬迁补偿,体重0.5市斤以下(不含0.5市斤),每只补偿1元;体重0.5-1.5市斤(不含1.5市斤),每只补偿5元;1.5市斤以上(含1.5市斤),每只补偿10元。
  
  十二、征收滩涂。经政府批准投资的项目,按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1.用于防风、防潮护堤而种植的树。植树每亩补偿2000元。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滩涂围垦。正在围垦的滩涂,经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核定围垦工程实际投入成本给予补偿;已成围但未整治的滩涂,按原围垦计划范围内的面积每亩补偿2000元;成围且有土堤分割的为已整治的滩涂,按成围面积每亩补偿2500元。但围垦工程款属国家投资的不予补偿。
  
  凡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围垦、种养的滩涂,不予补偿。
  
  十三、征收蚝田。按投资成本给予补偿。投入角石放养的,每亩补偿3100元。设置1.5米以下有效养殖高度的水泥桩柱,每亩补偿4400元。设置1.5米或1.5米以上有效养殖高度的水泥桩柱,每亩补偿5000元。高密度木(竹)桩柱吊养的蚝田,每亩补偿6000元;高密度水泥桩柱吊养的蚝田,每亩补偿8000元。
  
  十四、迁坟。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计补,并由民政部门负责迁移统一处理。
  
  十五、征收水利设施。按原投资成本和受益年限折旧计算补偿。属国家投资和废弃的水利设施不予补偿。用于种养灌溉的配套设施,钢筋混凝土结构(实体)每立方米补偿500元;砖石结构(实体)每立方米补偿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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