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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六、征收地上附着物。 1.集体用地地上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建筑成本补偿。建成年份在1980年以前的,每平方米补偿1000元;1981年-1985年的,每平方米补偿1200元;1986年-1990年的,每平方米补偿1500元;1991年-1995年的,每平方米补偿1800元;1996年以后(含1996年)的,每平方米补偿2000元。以上补偿标准包含房屋的基本装修及房屋内的生活配套设施等。除按上述建筑成本补偿外,征收地单位应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就近调整与原用地面积相等的土地,用于被拆迁人新建安置住房,新建安置住房原则上由所在镇或村集体组织实施,并享受拆一免一的报建优惠。无合法产权的房屋不纳入此补偿范围内。 2.临时建筑物、构筑物。①砖墙水泥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00元;②砖墙瓦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50元;③砖墙铁皮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50元;④砖墙石棉瓦(树皮)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25元;⑤树皮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25元;⑥铁皮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50元;⑦石棉瓦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0元。以上临时建筑物凡建筑高度未达到2.2米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50%计补。 3.其它临时建筑物。①砖混结构厕所、猪栏、猪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50元。②用于种养生产需要的简易树皮、铁皮、石棉瓦、木板等棚,按投影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0元;竹木薄膜顶越冬棚,按投影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元;竹木遮光膜棚,按投影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元。 4.晒谷场地坪。视建筑材料和使用年限计补。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补偿40元;灰砂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5元。 5.化粪池、储水池。用于种养生产需要的化粪池、储水池。属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按钢筋混凝土实体计补,每立方米补偿400元;属砖石结构的,按砖石实体计补,每立方米补偿280元;水泥沙浆过面的,按水泥沙浆的表面积计补,每平方米补偿10元;化粪池、储水池需进行地表以下开挖的,按面积计补开挖费用,补偿标准按照鱼塘开发费计算。 6.水井。手摇简易水井每口补偿300元;砖石、砼管井壁结构水井,按容量计算,砖石井壁结构每立方米补偿150元;砼管井壁结构每立方米补偿200元。 7.围墙。视建筑成本和使用年限折旧补偿。泥土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20元;砖结构,墙身厚度12厘米的,每平方米补偿40元;砖石结构,墙身厚度18厘米或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偿65元。 8.挡土墙。干砌毛石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150元;湿砌毛石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200元。 9.属种养生产需要的永久供电、给排水设施和本办法规定的补偿项目以外的附着物,参照现行《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为参考价,以相对应项目规格的90%计算补偿。 十七、相关概念释义 1.树木胸径又称干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 米处的直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 2.地径指土迹处的直径。 3.郁闭度指山林地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是以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实际林地面积之比,以十分数表示,完全覆盖地面郁闭度为1。 4.鱼塘水深是指塘基面平均高度至淤泥表面平均高度间的距离。 5.计算鱼塘的补偿面积是指鱼塘的水面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