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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盐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盐政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1-23
【实施时间】 2010-0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实施的在建项目,应参照新建项目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要求执行。对不符合要求且具备整改条件的,各开发建设单位要立即进行完善施工图纸的设计工作,并及时办理图纸变更的各项审批手续。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验收通过。
  
  本通知下发后,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太阳能集热器设置的方式及要求,做到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一体化安装、一体化验收。
  
  开发建设单位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作为建设项目的必要组成部分,太阳能热水系统投资列入工程概算,商品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列入开发成本和房价,不得向购房人单独另行收费。
  
  五、强化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推广认定和管理
  
  严格执行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评估条件和产品质量标准。新建和政府组织整治、改造的工程项目,应选用经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授权机构推广认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产品,并经市建设局统一实施备案登记。确需选用本地未取得推广认定证书的太阳热水系统产品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报经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认证方可使用。
  
  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与审查。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并报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审查要点的要求严格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审查。对尚未纳入试点范围12层以上的建筑,也必须设计适合工程特点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要对设备安装位置、管路、固定件的预留、预埋等作出施工安排,确保后期安装和使用。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由专业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建筑物的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把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开发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相关验收规范、规程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进行验收。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人员岗位前培训制度。太阳能产品生产企业或施工单位的安装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安装。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移交和承接验收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日常管理与维护,及时制止擅自改装、移动、损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行为,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强大管理合力
  
  加强和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更是一项与广大市民利益相关的惠民工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墙改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区两级联动,规划、发改、经贸、建设、城管、房管、质监、工商等部门齐抓共管,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加强各环节的监管,形成强大合力。
  
  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要求和建筑太阳能集热器设置的方式及要求列为规划条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对报审太阳能热水系统图纸的是否齐全、设计深度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及太阳能集热器型式选择、布置方式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进行审查;在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时,对太阳能集热器的安装布置是否与规划许可内容相符进行核实;在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日常巡查工作中,将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行为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列为巡查内容。
  
  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时,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列入审查内容,鼓励优先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本市太阳能企业的扶持和指导,促进太阳能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产品换代升级。
  
  建设部门要参与建筑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中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审查把关工作。图审机构按照已审批的规划,在图纸审查时严格把关,对报审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纸与规划审批的内容及与有关规范是否相符进行审核。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督把关工作。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对报审项目是否已经办理完毕规划竣工核实手续及规划竣工核实手续中是否包括太阳能集热器设置核实的内容进行审核;在建筑设计行业的管理中,要求建筑设计单位不得出具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中,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会同规划部门确定推广应用的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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