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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行各业和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树立榜样,弘扬正气,根据市政府提出的每三年一次评选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的要求,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评选工作于2009年底到2010年初进行。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2007年以来,本市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金融贸易保险业,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教育、科学研究、卫生、体育事业,中介服务、综合技术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等各行各业;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股份制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检法系统、科研院所等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个体工商业者,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工作者,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市从业的农民工等广大劳动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企事业单位中的车间、班组、科室、项目组等集体和团队。 (二)名额 全市将评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850名、模范集体350个。 二、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埋头苦干,扎实工作,为加快推进 “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围绕上海“十一五”发展规划,在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学习型社会、创新型社会、节约型社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全体人民共谋经济发展、共建和谐社会、共享改革成果、共创美好生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围绕实现 “四个确保”目标任务,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积极有序筹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全面完成国家和上海市重大工程、重点实事工程、重点科研项目攻关,以及立功竞赛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围绕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深化企业改革、促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注重劳动者素质提升和人才培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围绕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在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开拓产品市场,产学研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五)围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大力发展金融业、航运业,推进国民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体育事业、交通运输、通讯邮电、咨询中介、综合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以及保障奥运、服务奥运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六)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以及抗震救灾、抗冰抢险,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尊严、促进社会安全和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七)围绕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弘扬城市精神、构筑诚信体系,勤政廉洁、为民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积极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凡违反党纪国法及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如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责任者等,均不得参加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市模范集体的评选,原则上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