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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六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六政办[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5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四)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借鉴外地经验,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六安实际,制定建设工程项目挂靠的具体认定办法。
  
  七、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报告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有关规定并借鉴外地好的做法,会同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就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确定处理规则。
  
  (二)招标人发现并核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依法提出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投标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三)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按约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按约定对超过部分要求赔偿。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投标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四)市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招投标,应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开标、评标现场监督。
  
  八、建立和完善对评委培训、监督和考核的长效机制
  
  (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履行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二)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将按程序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三)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当组建异地评标专家库。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同意,招标人可随机选取部分异地评标专家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或者特殊专业工程的评标。
  
  九、强化中标后履约监督管理
  
  (一)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认真履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等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履行到位。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送市行政监察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1)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者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6)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7)死亡;
  
  (8)投标期间已在其他中标工程中任命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
  
  (9)其他经招标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
  
  (三)严格执行招标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工程变更审批等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工程检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过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等现象。
  
  (四)实行工程结算审定制度。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结算未经审定,不能作为支付结算价款的依据。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结算根据有关规定报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或者审核后的结算情况定期告知市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无正当理由结算价超过中标价15%的,审计机关应将审计或者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公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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