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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建立中标后履约情况定期检查制度,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对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进行抽查。 (六)市行政监察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加强招投标有形市场建设,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适应城市化建设的需要,建立专业化的招投标有形市场。加强评标区封闭管理,严格隔离开标区与评标区,加强监控等硬件设备建设,有序推进开标、评标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按六发〔2008〕15号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对市本级有形交易市场的业务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