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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特许人委托他人进行备案的,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书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原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特许人委托服务机构(省级以上连锁协会或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的,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指定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律服务机构介绍信原件。 (十二)特许人未在《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备案的,应提交《逾期备案说明书》,说明迟延备案的原因,并加盖特许人企业公章。 五、办理“两店一年”证明文件 “两店一年”证明文件由直营店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具。 (一)证明要求。 1.证明特许人拥有至少两家对外营业的直营店。 2.证明该两家直营店在特许人首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前已经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3.证明两家直营店在特许人申请备案时仍然存续。 (二)证明的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1.证明正文内容应说明对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查证结果,并同时包括以下内容: (1)如特许人所拥有的2家直营店在同一地级市的,应包括:特许人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如特许人所拥有的2家直营店不在同一地级市的,由直营店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开具证明,应包括:特许人所拥有的该直营店经营时间超过1年。 (2)直营店开业及存续的时间。 (3)直营店从事的业务与特许人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系同一性质、同一品牌,并从属于同一体系。 (4)标明该证明为申请商业特许营业备案专用。 2.附件内容包括: (1)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直营店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 (2)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子公司形式存在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许人持有子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子公司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子公司是由特许人直接进行管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特许人以其设立的多个经营场所作为直营店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企业及其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向证明开具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特许人及其直营店的工商登记档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直营店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特许人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等证明开具部门要求的具有证明效力的材料。 (四)备案企业的关联企业拥有的与特许人从事同一品牌、同一性质业务的直营店,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特许人除应申请开具特许人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关于关联公司的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特许人与关联公司关联关系的种类、资产关系状况、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等; 2.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关系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证明、公司章程等; 3.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的证明(直营店经营时间应从关联关系发生时起算); 4.直营店开业的相关证明。 六、备案工作程序 (一)备案申请。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备齐上述材料向住所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协助受理、初审。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省经信委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负责初审工作。 1.核对特许人提交的证件及有关材料的原件,确认无误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审查特许人申报材料的种类及每个文件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特许人提交的文件、材料不完备的,要求其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3.根据特许人提交的材料抽查其直营店和加盟店情况。 4. 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申请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到省经信委。 (三)协助审核。省连锁经营协会协助省经信委做好材料审核工作。 1. 省连锁经营协会对符合要求的,向特许人发放登录号和登录密码;对不符合要求的,将材料退回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并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