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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 (十三)违反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予以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领域处罚。 第二十八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