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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0-06-29
【实施时间】 2010-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7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半年度报告有关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半年报。
  
  二、凡在2010年6月30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无法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10年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本次半年报后复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本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5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半年报。
  
  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本所约定本次半年报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半年报。公司需要变更本次半年报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上市公司本次半年报预约披露日期将在本所网站披露并及时更新)。
  
  四、上市公司201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遵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5条的规定。仅提出2010年半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可以免于执行该条规定。
  
  上市公司2010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五、上年同期未编制、披露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报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可不披露上年同期比较数据及相关增减指标。
  
  六、公司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七、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半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
  
  (一)公司证券投资的情况;
  
  (二)公司参股非上市金融企业的情况;
  
  (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本次半年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
  
  如果上市公司2010年半年度业绩在半年报报告披露之前被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2010年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
  
  九、上市公司应密切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自然灾害对公司的影响,并在半年度报告“董事会讨论与分析”部分充分披露导致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变动的具体因素及影响数,说明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下半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应对措施。
  
  十、本所鼓励报告期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变动的上市公司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3.5条和第11.3.6条的规定,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十一、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或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的规定,在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规定,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不得转让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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