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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0-06-29
【实施时间】 2010-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7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后两个交易日内,采用专人送达或者非专人报送(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和传真)的方式,将下列文件报送本所: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半年报全文和摘要各一份;
  
  (二)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10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及其审计报告(如经审计);
  
  (三)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对本次半年报的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的决议一份;
  
  (五)监事会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本次半年报的书面审核意见一份;
  
  (六)本次半年报披露申请表(可从本所网站下载)、拟披露的临时公告(若董事会决议仅含通过半年报一项内容,监事会决议仅包含书面审核意见的,可免于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
  
  (七)2010年半年报的PDF/WORD文件和XBRL实例文档(由本所信息披露报送系统生成)。信息披露报送系统有填报要求,并且上市公司将在PDF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上市公司均应在信息披露报送系统中完整、准确地填报。XBRL实例文档将和PDF文件同时在本所网站对外披露。(电子文件的制作和报送要求见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2010年半年报专辑”相关业务备忘录);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前述文件报送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有关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与选定的指定报纸联系本次半年报的刊登事宜。
  
  十四、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在指定报刊公布半年报摘要,同时在本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布半年报全文。
  
  十五、上市公司未派专人报送本次半年报的,应当在披露后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公司管理部。
  
  十六、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本次半年报期间,应当密切关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下的最新通知和其他有关文件。
  
  十七、本所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本次半年报实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所审核意见后,按要求及时对所涉内容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有必要,应当刊登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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