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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自贡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贡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表(略) 2、自贡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证明(略) 3、自贡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保补贴汇总表(略) 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贡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自贡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自府发〔2009〕11号)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财社[2009]109号)精神,为做好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对象与岗位 第二条 补贴范围 (一)按照户籍属地管理原则,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灵活就业的范畴。 第三条 补贴对象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体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补贴岗位 根据本市实际,暂对辖区内从事便民摊点、家政服务、皮鞋美容服务岗位一年内累计灵活就业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社会保险补贴,今后逐步扩展到其他岗位。 第三章 项目与标准 第五条 补贴项目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六条 补贴标准 (一)申报就业并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足额缴费的,按不超过个体身份参加养老保险60%缴费基数档次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 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补贴金额≤当年度省平均工资×60%(基数)×20%(缴费比例)×2/3(补贴系数) (二)申报就业并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足额缴费的,按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缴纳的2/3给予补贴。 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补贴金额≤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5%(缴费比例)×2/3(补贴系数) (三)申报就业并参加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足额缴费的,按不超过个人缴费定额的2/3给予补贴。 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补贴金额≤当年个人实际缴费额×2/3(补贴系数)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七条 申报 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须持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申报并填写《自贡市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报认定表》(附件1): (一)《身份证》、《户口簿》;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社区出具灵活就业的证明。 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情况进行核实,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张榜公示5日无异议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自贡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表》并签署意见和盖章。 第八条 审核 申请人携带《自贡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表》和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 发证 申请人携带《自贡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表》和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批,经审核无误后签字和加盖公章,发放《自贡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证明》(附件2)。 第五章 发放 第十条 申请 申请人应持《身份证》、《自贡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社保补贴。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 第十一条 申报 区(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汇总并填写《自贡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保补贴汇总表》(附件3),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申报社保补贴。 第十二条 领取 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人员办理社保补贴手续后,按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通知时间领取社保补贴存折。 第六章 终止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保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终止灵活就业的; (二)与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