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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高产创建、良种补贴、农业标准化、生猪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委托示范社组织实施。 (四)对示范社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的,市科委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方面上给予支持。围绕本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的示范社,可以通过区县政府申报重大项目,在科技支撑上给予重点支持。 (五)示范社与科研院所、高校及农技部门建立技术依托或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的科技推广工作优先安排。鼓励科技协调员试点与示范社对接,经过三年时间,实现科技协调员对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全覆盖。对“科技创新型乡镇”建设发挥重要作用的示范社,给予优先支持。 (六)示范社为成员提供专业技能、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等服务所开展的相关培训,参照市级相关培训标准,由区县财政给予资金支持。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作为农村信用示范社,应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激励机制。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给示范社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领域,满足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 (八)鼓励示范社组织成员依法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解决本社成员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困难。市和区县要结合示范社行动计划,积极探索开展贷款诚信奖励的工作机制。 (九)支持和鼓励示范社组织社员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对示范社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全覆盖,对示范社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单位的,给予参保农户成员相应的保费补贴。 (十)示范社所需运输车辆,在实施“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中优先给予保障。 (十一)示范社生产的果蔬等生鲜农产品,达到超市供货要求的,在进店上给予优先考虑。支持开展示范社农产品直接进入城市大型超市及高校食堂、社区,在城市建立连锁点、直销点等试点工作。积极支持示范社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并给予一定的参展费用补助,帮助其开拓产品市场。 (十二)对获得中国名牌、北京市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示范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管理评定 示范社的评定应包括以下程序:申报-审核-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定。 (一)资格申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要求,以书面、网络两种方式向区县农委申报。示范社的一项建设内容在建设期间内只能申报一次,禁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二)区县审核 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发改、科委、工商、商务以及经管站、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等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结合本地合作社发展实际,认真进行审核,评选一批区县级示范社。在区县级示范社范围内,按程序评审、确认和上报符合条件的示范社。 (三)专家初评 组织专家对区县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初步评选出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四)联合审定 对专家组评选出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委等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和标准,联合审核确定“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五)管理监测 对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监测一次,保优去劣。市农委组织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示范社的管理和监测。被认定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区县农委提出申请,经区县初审,报市农委审查,监测评定合格的,继续作为示范社;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示范社。 提出示范社监测申请的合作社应提供相关监测材料,主要包括:示范社实施以来工作开展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法人执照、章程等变更后的复印件。合作社出资结构发生变化的,需提供成员出资原始清单,并对变更情况进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取消示范社资格: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3.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法行为的; 4.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