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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政农函[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8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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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高产创建、良种补贴、农业标准化、生猪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委托示范社组织实施。
  
  (四)对示范社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的,市科委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方面上给予支持。围绕本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的示范社,可以通过区县政府申报重大项目,在科技支撑上给予重点支持。
  
  (五)示范社与科研院所、高校及农技部门建立技术依托或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的科技推广工作优先安排。鼓励科技协调员试点与示范社对接,经过三年时间,实现科技协调员对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全覆盖。对“科技创新型乡镇”建设发挥重要作用的示范社,给予优先支持。
  
  (六)示范社为成员提供专业技能、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等服务所开展的相关培训,参照市级相关培训标准,由区县财政给予资金支持。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作为农村信用示范社,应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激励机制。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给示范社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领域,满足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
  
  (八)鼓励示范社组织成员依法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解决本社成员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困难。市和区县要结合示范社行动计划,积极探索开展贷款诚信奖励的工作机制。
  
  (九)支持和鼓励示范社组织社员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对示范社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全覆盖,对示范社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单位的,给予参保农户成员相应的保费补贴。
  
  (十)示范社所需运输车辆,在实施“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中优先给予保障。
  
  (十一)示范社生产的果蔬等生鲜农产品,达到超市供货要求的,在进店上给予优先考虑。支持开展示范社农产品直接进入城市大型超市及高校食堂、社区,在城市建立连锁点、直销点等试点工作。积极支持示范社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并给予一定的参展费用补助,帮助其开拓产品市场。
  
  (十二)对获得中国名牌、北京市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示范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管理评定
  
  示范社的评定应包括以下程序:申报-审核-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定。
  
  (一)资格申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要求,以书面、网络两种方式向区县农委申报。示范社的一项建设内容在建设期间内只能申报一次,禁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二)区县审核
  
  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发改、科委、工商、商务以及经管站、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等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结合本地合作社发展实际,认真进行审核,评选一批区县级示范社。在区县级示范社范围内,按程序评审、确认和上报符合条件的示范社。
  
  (三)专家初评
  
  组织专家对区县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初步评选出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四)联合审定
  
  对专家组评选出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委等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和标准,联合审核确定“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五)管理监测
  
  对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监测一次,保优去劣。市农委组织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示范社的管理和监测。被认定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区县农委提出申请,经区县初审,报市农委审查,监测评定合格的,继续作为示范社;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示范社。
  
  提出示范社监测申请的合作社应提供相关监测材料,主要包括:示范社实施以来工作开展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法人执照、章程等变更后的复印件。合作社出资结构发生变化的,需提供成员出资原始清单,并对变更情况进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取消示范社资格: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3.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法行为的;
  
  4.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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