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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政农函[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8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的函

[接上页]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作,由区县农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搞好对示范社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区县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扶持力度,有条件的区县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示范社建设。区县发改、财政、科委、商务、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对合作社各项政策支持的落实情况,反映合作社发展需求,为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提供支持保障。
  
  (二)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体系
  
  结合示范社建设,培养造就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工作本领强、热心合作社事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进一步健全辅导员队伍体系。各区县要研究制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业务指导操作规范,建立工作考核激励机制。以制定章程和建立成员账户为重点,指导合作社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促进示范社规范健康发展。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升示范社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
  
  各区县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培训规划,加强对合作社干部的培训教育。广泛开展面向以理事长为主的经营管理人才,以会计为主的理财能手,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种养能人,以经管干部为主的县乡业务辅导员等培训。对合作社发展提供人才培训所需费用,区县财政要给予支持。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对示范社建设成功事例及示范社带头人先进事迹的总结和经验交流,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带头人,纳入本市有突出贡献农村实用人才表彰奖励评选范围,按照本市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评定的“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文予以公布、统一授牌并表彰。
  
  
北 京 市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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