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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邢台市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8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邢台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邢台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邢台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反映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处置得当的工作机制,综合治理非法集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邢台市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测预警。要及时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媒体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起到一线把关的作用,尽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市联席会议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市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市联席会议上报省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协调确定主办地区。
  
  二、案件性质认定
  
  案件性质界定主要分以下几个步骤: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果断处置;对确实存在认定困难的,要按照程序,报市联席会议。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按以下分工进行:
  
  1.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认定结论后,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2.对于跨市重大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报省联席会议组织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3.对于市内跨县(市、区)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政府组织认定,相关人民政府要做好配合;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人民政府牵头,做好各项工作,相关人民政府密切配合。
  
  4.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上报市联席会议。
  
  2.市联席会议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案件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即组织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并上报省联席会议。不能确定性质的案件,由市联席会议上报省联席会议审定。
  
  三、稳妥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及善后工作
  
  (一)非法集资性质一经确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市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监督与指导。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1.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2.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3.对跨省、跨市和跨县(市、区)的非法集资案件,由确定主办的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为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确保市政府全面掌握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市联席会议建立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本部门、本地区日常报告制度。市联席会议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并负责向市政府提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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