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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颁布时间】 2010-06-10
【实施时间】 2010-08-01
【法规编号】 4849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志军
  
  二○一○年六月十日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发展支出和对市、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省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必要时,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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