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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9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有效遏制和打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37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查处取缔范围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予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务实、高效地开展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 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领取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吊销、撤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监督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公安(消防)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馆业、留宿洗浴业、典当业、刻字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查处取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擅自使用或开业的违法行为;
  
  4.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消防安全许可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浴池、美容、美发、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餐饮、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待机构改革结束、有关职能调整到位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维修等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3.负责查处取缔未依法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及相关配件制造、维修、安装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
  
  4.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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